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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定装修合同须防患于未然

07-31 22:19:55工程验收人气:6525


  签订新版装修合同贵在细节,消费者要从主体资格、费用构成、材料进场、工程验收4个方面着手,搞清这4个方面的细节问题,这对避免一些不该发生的纠纷,防患于未然有利。

  发包人必须“有权装修”

  新版合同把装潢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员全部作了明确细致地要求。

  1、发包方:合法拥有

  在明确发包方对要装修的住房是“合法拥有”的基础上,要求发包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,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包方承担。这里的发包方,一般应该是房屋的产权人。如系非产权人,在装修房屋之前应该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,有时候发包方的这些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往往难以提供。

  比如在国外的哥哥想委托国内的弟弟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进行装修,好让自己在回国以后有房子住。作为弟弟找到装修公司时,可能无法提供产权证和哥哥委托其装修的公证委托书。装修公司碰到这种情形,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放弃这项工程。所以,新版合同实际上增加了发包方承诺“有权装修”的义务。

  2、承包方:企业资质

  新版合同规定承包方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,并且要求有装修的相应资质。值得注意的是,新版合同在使用说明中,提示发包人,在签订合同前,应验看承包方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和企业资质证书。与分公司(分部)签订合同,除验看其《营业执照》及企业资质证书外,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(分部)的上级公司(具有法人资格单位)的合同专用章。

  3、施工代表:负责合同履行无权变更合同

  关于施工代表问题,新版合同规定承包方(乙方)应指派人员作为驻工地代表,全权负责合同履行,按要求组织施工,保质、保量、按期完成施工任务。如更换人员,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。但是对于施工代表的权限问题,往往容易产生争议。

  律师提醒,施工代表仅仅局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施工环节,也就是施工代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装修施工任务。但是对于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环节比如工程款支付,或者合同变更事宜,如设计变更、项目增减等内容,施工代表应该无权代表装修公司。发包方认定的应该是装潢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。

  4、施工人员等无权代表公司:防“下出笼”

  新版合同规定,凡甲方(业主或发包方)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、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,由甲方自负;给乙方(装修公司)造成损失的,甲方应予赔偿。这对于遏制员工“下出笼”,保护装修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将更加有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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