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销售商品房的法律小白们必看
七、公摊
《销售管理办法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。
《转让管理办法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,相应的共有部位、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,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场等附属建筑物、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,应当在合同中载明,没有载明的,视为一并转让。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,应当公示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:(1)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、用途、所在位置、面积;(2)参与分摊的商品房的名称、用途、所在位置、面积、分摊系数;(3)不分摊的共用部位。分摊情况经公示并与第一个预购人签订合同后,开发企业不得更改。合同中应当附有上述分摊情况的内容。
综合:《转让管理办法》将于200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,也就是说,自2003年12月1日起,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,必须将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具体名称、用途、所在位置、面积、分摊系数等分摊的详细情况向买受人明示,并在合同中作出约定。对于不参与分摊的地下停车场等附属建筑物、构筑物等,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不参加分摊,否则视为该部分一并转让。
看了以上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司法解释,那些搞不懂这个文件的朋友应该有了初步的了解,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也能避开“法律雷区了”。以上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,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就请继续关注www.zhuangxiu518.com学装修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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